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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电力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华北电力大学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华北电力大学党外知识分子中的无党派人士为主体组成的具有统战性、知识性、联谊性的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发挥学校党委联系无党派人士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联谊交友、开展活动、提供服务,团结凝聚广大无党派人士;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较高、参政议政能力较强、与党真诚合作的无党派人士队伍;充分发挥无党派人士在学校发展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华电梦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第四条  本会由学校党委领导,党委统战部主管,接受上级党外知识分子联谊会业务指导,在北京、保定两校区统筹谋划,两校区可结合各自实际开展工作。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教育。组织成员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统一战线理论,增进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同,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培养人才。发现和培养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突出、群众认同的优秀人才,为优秀人才成长创造条件、搭建平台,为统一战线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三)建言献策。支持和鼓励成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自身优势,就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谏诤言、献良策。组织成员开展专题调研、社会考察,形成高质量的政策建议,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

(四)服务社会。利用学科和专业优势,推进统一战线“心桥工程”,发挥人才智力优势,关心社会发展,参与社会服务,履行社会责任。

(五)联谊交友。关心成员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学校党委及相关职能部门与无党派人士的联系。丰富活动形式,促进交往交流,使成员相互了解、增进感情,共同建设党外知识分子之家。

第三章  理 事

第六条  本会实行理事制。

第七条  理事须拥护本会章程,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愿望和能力,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和较好的群众基础。一般应是在职在岗,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处级行政职务,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无党派人士。

(二)从事无党派人士工作的相关人员。

第八条  理事入会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直属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推荐;

(二)由会长提议,经会长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理事聘书,报学校党委统战部备案。

第九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一条  理事退会,应正式提交书面申请,报本会秘书长,经会长会批准。理事一年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理事办理退休手续、辞职、调离本校、加入中国共产党或民主党派,视为自然退会。

第十二条  理事如有违法违纪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表决通过,报学校党委统战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会长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长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决定理事的吸收和退出;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长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长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在北京校部和保定校区分别设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2-3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人选由学校党委提名并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因工作需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由党委统战部有关人员担任。秘书处设在党委统战部。

第二十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组织领导能力和参政议政能力;

(三)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热心本会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会;

(二)检查理事会、会长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负责本会有关方面的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统战工作经费,校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和个人的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仅用于章程规定的有关工作和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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